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二、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三、憲法修正案()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4314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權威,因此對於憲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會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這一次修改是對1982年憲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實施

    2003827,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獲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471起正式施行。該法的頒佈與實施,是繼1989年《行政訴訟法》及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佈實施後行政法制建設領域又一部極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由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造成的損害履行賠償義務。構成行政賠償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

    2)必須是行為依法確認違法的。

    3)必須存在損害事實。

    4)損害事實是在執行公務、行使行政管理權過程中發生的,而且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係。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七、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係

    (1)我國刑法規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下。

 

    (2)已滿14周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訴時效期限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九、合同的一般條款

    除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通過合同條款來確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標的。(3)數量。(4)品質。(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公正地及時地解決合同爭議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領域的法治建設,有著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根據《合同法》第128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4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1)協商和解;(2)調解;(3)提請仲裁機構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定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十一、勞動爭議的解決

    因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關於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2)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借款數返還並計算利息。

 

    (3)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三、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修訂後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十四、夫妻共同財產、個人所有財產和約定財產

    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製作出具體規定:

 

    1.共同財產,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2.個人所有財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約定財產,規定:(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定。(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定清償,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十五、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十六、法定繼承的順序

    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定的效力、仲裁程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十八、證據

    《民訴法》第63條規定了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由當事人提交的,主要有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

 

    十九、管轄

    管轄是人民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確定應由何級、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按照《民訴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按照《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經濟糾紛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在起訴方式、傳喚方式以及開庭審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式更簡便易行,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快速、及時審結案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成本,並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好複雜、重大的民事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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